2016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6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 為了規范、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
第四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國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組織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研究、協調、解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便利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國家對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給予表彰。